三亚市人民
关于印发三亚市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府〔2016〕144号
各区人民,各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
2016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10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落实〈海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民通〔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解决三亚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发展权益。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二、补贴对象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申办材料
(一)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三亚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三亚市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60元/人/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标准。其中,一级残疾人按350元/人/月标准发放(省财政补助75元,市财政补助275元);二级残疾人按120元/人/月标准发放(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70元)。
(三)资金来源。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从城乡低保资金中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四)申办材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材料:1.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3.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低复印件1份;5.本人“惠民一”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6.村(居)委会的公示证明。
三、补贴申办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进行申报,将申请材料递交到社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由各村(居)委会收齐材料后统一报到各区民政局、管委会。
(二)各区民政局、管委会、农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农场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制作花名册,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到市残联进行审核。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区民政局、管委会、农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由。
(三)市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材料一并转送市民政局。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市残联要书面通知区民政局、管委会、农场并说由。
(四)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审定合格材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从财政专户实拨支付等方式,采用一形式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等现象。
(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等原因,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2.因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退出城乡低保的;3.因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4.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重度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2.重度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3.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高度重视两项补贴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也是省委、省2016年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之一,各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充分认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细致抓好相关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实施办法》文件要求,把好事办实。
(二)加强部门工作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制度顺利实施。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2日(节假日顺延)定为残疾人两项补贴联席会议日。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会商机制。联席单位有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区人民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等,以上单位均要参加每季召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联席会议。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落实情况市。
(三)明确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建立政策衔接机制。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重度残疾人。各区民政局、管委会、农场要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将残疾人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同时,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不得自行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各区民政局、残联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四)严把材料审批关,实行定期复核机制。各区民政局、区残联、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农场要严格按照申报两项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工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认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残联负责按月或季度对两项补贴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材料的建档、存档工作。
(五)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两项补贴制度得到落实。民政、财政、残联等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有效实施。各区民政部门、残联、管委会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指导各社区(村)居委会、农场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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