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和巴哈马国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于2月17日在巴哈马拿骚签署。双方已完成本国法律程序并确认,上述协定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
协定,持有效外交护照的中巴双方,前往缔约另一方临时访问,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免办签证;如需停留逾30日,应在入境前事先办理签证。中巴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及其家庭,任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出、过境、停留,免办签证。
《中华人民国和巴哈马国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于2月17日在巴哈马拿骚签署。双方已完成本国法律程序并确认,上述协定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
协定,持有效外交护照的中巴双方,前往缔约另一方临时访问,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免办签证;如需停留逾30日,应在入境前事先办理签证。中巴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及其家庭,任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出、过境、停留,免办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