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晚上8时,二套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栏目,了以武汉市硚口区民一庭李玉毅审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案件为蓝本的专题普法教育片。
该案中,原告阳阳在校外参加被告培训学校开办的班学习时,上课期间到培训学校所在的某商厦五楼上洗手间。恰逢被告商厦物业管理公司在该楼层的管道井进行维修施工,阳阳不慎从位于五楼的管道井施工开口处坠落至商厦负二楼,造成严重,并被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发后,培训学校和物业公司仅先期垫付了部分的治疗费用后就不在支付剩下的医疗费。因此,阳阳的家人将培训学校和物业公司起诉到硚口法院,要求给予赔偿。
硚口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的管理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培训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阳阳本人,应当具备与其年龄相当的安全辨识能力,因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在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之后,法院一审判决培训学校、物业公司分别赔偿阳阳各项损失8.4万、25万元。
节目最后,主持人语重心长地说“!安全,是法律赋予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重要责任,丝毫马虎不得。我们再次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能够真正的负起责任,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把保障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可别让阳阳的悲剧再次上演!”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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