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部级官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山西、内蒙、辽宁、大连、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2014年起执行的《中央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
如果坐飞机出行,省部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工具,比如县级干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自己补上。
出差在外,少不了打车或者坐公交。市内交通这方面,不同级别干部的标准没有差别,都是一天80元包干使用。这项费用值得注意,比如在、上海等大城市出差,打车单程的费用都可能会超过80元,出行前要好好盘算盘算。
2014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的指导意见》: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中央和车补标准,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从目前公布的22地公车补贴来看,云南、广西、贵州均是补贴“顶格”,是司局级1300元标准的150%。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厅级、处级、科级的补贴均为中央要求范围的最高值。
在覆盖面广泛的科员补贴上,600元及以上的地方并不多,只有云南、广西、重庆、山西、河南、辽宁和浙江,云南仍旧以750元“顶格”最高。地方车改“先行者”广东的科员及科员以下补贴最低,是中央标准的一半,补贴300元和250元。
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去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央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上限为每人每天550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是指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等级乘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第二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用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报销。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