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位於美國邁阿密南方640公里的加勒比海中,由三個主要島嶼組成,人口約為35,000人,其中外來人口占總人口數34%。
目前開曼群島仍為英國屬地,當地由英女皇所任命,但是12名國會議員是由人民直選選出,可自行立法及負責島上的財經事務。英文是主要語言。開曼主要的經濟收入為金融服務業、旅遊業以及稅務豁免公司所繳交之規費為大。
開曼島上有超過六百家銀行,僅次於倫敦、紐約和以及東京,為世界第五大的金融中心,同時開曼也是主要的保險業務中心,有超過350家保險公司在此註冊營業,並有為數眾多的法律、會計和專業服務機構,共計約吸收了來自世界各地4億1仟5百萬美金的存款。另外開曼也是全球歐元(Euro)交易主要市場之一,本地貨幣為開曼元,與美金為1:1.2元的固定匯率。 開曼群島的公司法律是基於1948年英國公司法案制定的,公司形態可分為三類:一般當地營業公司(Ordinary,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當地營業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稅務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絕大多數使用開曼公司作跨國投資或理財的人,都是使用第三類稅務豁免公司。
由於開曼極為重視稅務免除公司的設立與管理,近年來又積極加強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譽,並於1990年與美國及英國簽訂”共同法律協助”之協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範國際犯罪組織,利用開曼的金融系統,進行之交易(如犯毒或洗錢等),使得該區的國際名聲日高,再加上該區規範的完善,符合美國、新加坡和的上市規定,至目前為止,已經吸引了超過60,000家公司登記成為開曼稅務豁免公司。
境外公司設立在英屬開曼群島的優點
(1)可以在美國那斯達克(Nasdaq of U.S.A.)、創業版(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of H.K.)以及新加坡證券交易市場(Stock Exchange of Singapore)掛牌買賣。目前已經有包括鴻海子公司富士康、寶成子公司裕元以及嘉新水泥子公司嘉泥(中國)等超過20家公司利用開曼公司在掛牌交易。
(2)與台灣簽訂有「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可以開曼群島公司來台灣持有土地、股票,或是以外商的身分來台投資在台子公司或是分公司。
(3)開曼的金融服務業相當發達,為國際知名的金融重鎮,在所有境外公司設立地點中僅次於百慕達,且國際形象佳,因此相當適合作為國際基金或信託服務的設立地點。另外,開曼也可作為海外投資控股公司的總公司,並以此公司延伸轉投資其他境外公司,一方面有遞延賦稅(若為公司持股)的功用,另一方面也可達到雙上市的規劃,還有投資風險規避的效果。
境外公司設立在英屬開曼群島應注意事項
(1)公司名稱結尾必須是 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 Anonyme 或其縮寫作為結束語以表示此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另外,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 BANK(銀行)、TRUST(信託)、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ROYAL(皇家)、IMPERIAL()、EMPIRE(帝國)或是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眼。公司營業項目基本上並無,但是不可在當地從事任何投資交易。也不可從事信託、銀行或保險業以及其他仲介和特許業務。
(2)最少一位股東/董事的身分證和護照(或法人證件)清晰影本,股東/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無國籍上的,不過若股東/董事是法人,尚須提供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證和護照清晰影本。
(3)開曼註冊資本分為四個級距,標準註冊資本額為 USD50,000,可增資為USD50,000~USD1,000,000、USD1,000,001~2,000,000以及USD2,000,000以上,每股面額為USD1元。不同資本級距的每年規費皆不相同,故除非以開曼公司作為跨國投資、控股公司或是海外上市,否則不需要登記超過標準註冊額。
(4)開曼群島規定不管是在哪一天設立開曼公司,次年度的規費皆須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交由此公司之註冊代理人繳交予,否則即有罰款產生。
(5)開曼群島公司每年不必提交財務報表和稅務報表,但是每年需要舉行董事會議,且不管股東/董事是否有變更,每年皆須透過註冊秘書向申報開曼公司的股東/董事資料。
(6)為避免國際犯罪組織利用開曼公司進行行為,開曼對於註冊開曼稅務豁免公司所要揭露的資訊相當嚴格,包括最終受益人相關證件以及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等資料,甚至還要求要出具會計師、律師或銀行等專業人士的推薦函,致使設立一家開曼公司動輒需要一個多月的時間,也因為如此,該區國際聲望甚佳,但是並不適合用來作三/四角貿易、收受國外佣金或個人的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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