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妻俩离婚财产被隐瞒诉到法院后照样要分割就离婚后再次请求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中国甘肃网4月2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法院调解离婚时,当事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分割。孰料调解离婚一年内,女方却突然对财产分割问题,并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期经济与法邀请市城关区法院鼓楼巷法庭邢定君就离婚后再次请求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2016年5月,与杨平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二人均表示没有夫妻债权债务需要分割,在调解书中载明“与杨平离婚,位于市城关区的住房归所有,二人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孰料,2017年初,却将杨平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购房款60万元,分割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奥迪小轿车,分割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配的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补助费及其他补贴28万元。诉状中,称,她与杨平结婚后,二人为在西安购买房屋,于2012年、2013年分两次缴纳房款大约50万元。此后杨平又缴纳了购房款约10万元。后来,因种种原因,该房屋未能购买成功,2015年这笔购房款被退回至杨平的账户。而在2014年,二人还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该车辆也登记在杨平的名下,车辆也由杨平使用。
一审认为,根据看出,购买奥迪小轿车的日期为2014年,早于退房款产生的日期2015年,且杨平未能提供证明该车是通过贷款购买,也未能证明另一半款项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之中。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退房款和奥迪小轿车系原告和被告杨平婚姻续存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平应将上述共同财产的一半即40万元给付原告。
宣判后杨平不服提起上诉。杨平称,在他与的离婚案件中,已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现再次判决分割属重复判决的理由。对此,中院终审认为。在该案处理中,杨平明知存在所退房款和车辆,但未如实陈述,且双方也没有约定其余财产归杨平。杨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市城关区法院邢定君表示: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得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等情形的,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即使有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等情形,该财产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最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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