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的算法有没有价值观?学者:算法从来都不是中立的

※发布时间:2018-5-28 7:38:40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2016年12月3日是一个转折点,在这一天,全球十大网络平台的市值超过了十大传统的公司。而且这个趋势从2016年12月3日以后再也没有变过。同时,财富也在向平台靠拢,据我们研究,最近很多独角兽公司也是平台。所以,平台有可能成为未来企业的发展方式。”

  5月24日,在举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法律规制研讨会”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吕本富致辞时介绍互联网平台时说,互联网平台有四个特征,包括用户参与、匹配算法、具有双边网络效应、跨界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法律规制研讨会”是中国传媒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文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机构会同、业界、学界等举办的互联网平台责任系列论坛之一,旨在探讨平台责任的系列问题,为决策、平台完善规章制度等提供支持。

  互联网平台责任系列论坛每期选取平台责任建设的热点和核心问题,对标习总关于网信工作讲话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规范体系,结合互联网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探索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新模式,完善互联网平台治新理论,总结构建更加良好的网络内容生态新经验。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5月24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法律规制研讨会”上,吕本富教授所提出的互联网平台特征之一的算法颇受关注。

  譬如,来自互联网平台方的代表、快手科技副总裁刘洋介绍快手的愿景时说,“快手用庞大的图像和音频数据构建了一个智能架构,让整个系统能够理解人、理解内容,并能将内容分发到感兴趣的人,这个就是算法。它能够让在千里之外、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人由一个共同的爱好或者是特征产生连接,实现交流和互动,进而减少高山流水知音难觅的孤独感。”

  朱巍表示,“我觉得算法是大问题,算法从来就不是没有价值观的。算法都是谁写出来的?码农写出来的。拿着谁的钱?怎么没有价值观?商业价值和公共利益可以共存,但如果发生偏差的时候,就要调整,的只能是商业利益,这个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算法的性和法律性是必须要有的。”

  另外,中国传媒大学文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也对互联网平台的算法提出了自己思考。

  “平台的算法或者平台做的一些策略是不是应该被纳入法律评价的范围?” 刘文杰表示,“我们现在看到实际上所有的平台当它说到监管问题时候,其实做的不只是记录而是分享,这个重点肯定是在后面在分享上,它不但要做分享,还希望这个分享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它的意愿进行的时候,它是不是要进入法律评价范围,这值得思考。”关键字 :我要反馈新浪新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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